*建专栏>>学*章*规

*和国家机关基层*组织*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

2018-10-14


(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)

第一章 总  则

  第一条 为加强*和国家机关基层*组织建设,推进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,规范*建活动经费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《中国共产**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  第二条 *和国家机关基层*组织使用财*资金开展的*建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

  本办法所称*和国家机关基层*组织,是指*的关系隶属于*直属机关工委、*国家机关工委的*和国家机关各部门、各人民团体(以下简称各单位)按照《中国共产**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设置的机关*的基层组织(包括*的基层委员会、*总支、*支部),不包括各单位机关*委。

  本办法所称*建活动,是指基层*组织开展的“三会一课”、主题*日活动、*员和入*积极分子教育培训、学习调研等活动。

  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*组织开展*建活动,必须坚持厉行节约、反对浪费的原则,统筹使用财*资金和*费,结合*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,按年度编制计划,实行审批备案管理。

第二章 计划管理

  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*组织开展*建活动,应当按年度编制*建活动计划(包括活动内容、形式、时间、地点、人数、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),报单位机关*委审核。

  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*组织编制*建活动计划,应当充分听取*员意见,并经基层*的委员会或支部(总支)委员会讨论。

  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*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*组织年度*建活动计划,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,报部委(*组、*委)批准。

  各单位机关*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*建活动规模、时间和数量。

  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*组织根据*建工作需要,临时增加使用财*资金开展的*建活动,应当报单位机关*委和财务部门批准。

  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*组织隶属关系,将*建活动计划分别报*直属机关工委、*国家机关工委备案。

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

  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*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:租车费、城市间交通费、伙食费、住宿费、场地费、讲课费、资料费和其他费用。

  (一)租车费是指开展*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。

  (二)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*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。

  (三)伙食费是指开展*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。

  (四)住宿费是指开展*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。

  (五)场地费是指用于*建活动的会议室、活动场地租金。

  (六)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*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。

  (七)资料费是指为*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。

  第十条 *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,分别执行下列标准:

  (一)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,参照*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,按标准执行;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。

  (二)伙食费,参照*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,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;一天仅一次就餐的,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;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。

  (三)讲课费,参照*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。

  (四)租车费,大巴士(25座以上)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,中巴士(25座及以下)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;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,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。

  (五)场地费,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。

  (六)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。

第四章 活动组织

  第十一条 开展*建活动,要突出增强*员的*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,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,注重质量效果,防止形式主义。

  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*日活动,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,明确主题,注重活动的*治性和庄重感。

  第十三条 开展*建活动,要充分发挥*员的主体作用,必须自行组织,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。

  第十四条 开展*建活动,要因地制宜,充分利用本地条件;每个基层*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*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;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,确需租用的,要选择安全、经济、便捷的场地。

  第十五条 开展*建活动,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。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,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,不得租用轿车(5座及以下)。到常驻地以外开展*建活动,一般不得乘坐飞机。

  第十六条 开展*建活动,要严格遵守*八项规定精神,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。

  严禁借*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;严禁到**、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*建活动;严禁借*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;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;严禁购置电脑、复印机、打印机、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*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;严禁套取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;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;严禁转嫁*建活动费用。

第五章 报销结算

  第十七条 报销*建活动经费,需经单位机关*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。

  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。

  第十八条 *建活动的资金支付,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。

  第十九条 *建活动所需财*资金,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,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。

第六章 监督检查

  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*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。

  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*建活动开展情况(包括活动形式、内容、时间、地点、人数、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)按*组织隶属关系,分别报*直属机关工委、*国家机关工委备案。

  第二十二条 *直属机关工委、*国家机关工委、财*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*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  (一)*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;

  (二)临时增加*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*委批准;

  (三)*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;

  (四)*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;

  (五)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;

  (六)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。

  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由*直属机关工委、*国家机关工委、财*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追回资金,并予以通报。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*纪*纪处分;涉嫌违法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七章 附  则

  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,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,制定基层*组织*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。

  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  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*部会同*直属机关工委、*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。

  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

欧美永久精品www52zcm链接链接链接链接链接